2012年4月2日 星期一

法拍 - 分別標價 合併拍賣

最近又開始研究法拍了... 還不是為了我們一家子以後的日子~ 看到不錯的物件 查了一下法拍案號 看了一下 發現了 "分別標價 合併拍賣"(看不懂...)

查了一下...原來是有多筆物件分開標價錢...但是你不能只買其中一件..,簡單說就是要全買啦.

ooxx  問題是我只看中其中一塊地啊......放棄!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認為投標無效,且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補正。

(一) 投標時間截止後、開標前投標。
(二) 投標書未投入本院指定之標匭。
(三) 投標人或代理人為該拍賣標的之所有人。
(四) 投標人為承辦法官、書記官、或未繳價金而再拍賣之前拍定人。
(五) 未攜帶本須知第二點所示投標人、代理人之身分證件。
(六) 投標人為外國人,而未將不動產所在地縣市政府核准得購買該不動產之資格證明附於投標書。
(七) 拍賣標的為國民住宅及其基地時,投標人未將該國宅購買資格之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
(八) 拍賣標的為耕地時,私法人投標而未將主管機關許可之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
(九) 投標人為未成年人,而未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投標。
(十) 拍賣標的之所有人代理其未成年子女投標。
(十一) 投標人為法人,僅記載法人名稱、事務所,但於投標書上均未記載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
(十二) 投標書既未簽名亦未蓋章。
(十三) 委由他人代理投標,未將委任狀附於投標書。
(十四) 代理人無本須知第五點所示之特別代理權。
(十五) 投標人提出之保證金票據,其發票人非經財政部核准之金融業者。
(十六) 投標人提出之保證金票據已記載台灣士林地方法院以外之受款人,但該受款人未依票據法規定背書。
(十七) 投標人提出之保證金票據為禁止背書轉讓之票據,但受款人為台灣士林地方法院以外之人。
(十八) 保證金金額超過新台幣壹萬元時,僅新台幣壹萬元以上部份之保證金使用票據,不足壹萬元部份之保證金則以現今方式提出。
(十九) 未將保證金封存袋附入投標書內。
(二十) 於標匭開啟後,始提出保證金。
(二十一) 以新台幣以外之貨幣為單位記載願出之價額,或以實物代替願出之價額。
(二十二) 對願出之價額未記明一定之金額,僅表明就他人願出之價額為增減之數額。
(二十三) 投標書記載之字跡潦草或模糊,致無法辨識。
(二十四) 開標時投標人不在場,經主持開標之法官點呼三次,投標人仍未到場。
(二十五) 拍賣條件定為合併拍賣,而投標人有甲乙二人,標單上記明甲應買建物,乙應買土地。
(二十六) 分別標價合併拍賣時,投標書載明僅願買其中部份之不動產。
(二十七) 投標書載明得標之不動產指定登記予投標人以外之人。
(二十八) 投標書附加投標之條件。
(二十九) 開標前,業已公告停止拍賣程序或由主持開標之法官宣告停止拍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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